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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离婚因收入低想要回18万彩礼,法院最终判定女方返还8万元

近日,福建三明,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2020年9月,刘某与严某经人介绍后交往并结婚,期间刘某给付给严某彩礼186000元。在随后生活中,二人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一事中均有过错。其次,刘某从事安保工作,收入水平较低,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虑最终判定严某返还彩礼八万元。

一:当婚姻关系破裂,曾经给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追溯历史,周公旦将上古至殷商时期的各种礼乐进行大规模的整理编辑,重新创建了一整套具体且可操作的礼乐制度,包括饮食、起居、成婚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这些方方面面都归纳进礼的范畴,世称周礼又称周官,周公旦重新创建的这套礼乐制度在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史上产生了非常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也正是彩礼的由来。

随着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天价彩礼”曾经饱受诟病。新《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并未禁止在当地习俗和自愿情况下给付彩礼,但已不再认可一锤子买卖。司法实践中,多种情况下可判决返还彩礼,不仅未能完成结婚登记应退,还包括婚期较短未育、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亦可在离婚后要求返还。法律只是容忍旧习俗,并不支持彩礼,禁止卖儿卖女干涉婚姻自由,并从实操上封堵了利用婚姻诈骗财产等犯罪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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